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82民初301号
原告:***。
被告:程某。
被告:浙江XXX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9708。
原告***与被告程某、浙江XXX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文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姗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