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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2民初8315号
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95119708。
法定代表人:朱锦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达,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诺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西部科技园F座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R8790。
法定代表人:余坦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诺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27元,减半收取8713.5元,由原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郑琦霞
二О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