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腾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宝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8129号
原告北京腾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宝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涉案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签订合同时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依职权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史立新
法 官 助 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