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司姆泰克文化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久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136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7层2-720。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
被申请人: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407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404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书。******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滥用法律赋予的财产保全权利及诉讼权利,其主张的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早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纠纷。此前,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和梦东方(嘉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票据兑付不出款项为发生矛盾,后将复议申请人一并列入被告,于2020年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后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自知胜诉可能性不大,于2021年3月撤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争议实为票据追索权,但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复议申请人且查封公司账户,复议申请人认为没有依据,申请驳回对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实际履行完毕属于案件审理中需查明的事实,现本案尚未开庭,无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实际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是其正当的诉讼权利,且该保全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程序合法。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苏庆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