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7515号
原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407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川,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梦东方(嘉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花海大道675号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女,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7层2-720。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国,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梦东方(嘉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9元,原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234元,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保全费1576元,原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唐盈盈
人 民 陪 审 员 花 利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