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67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3570503A,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407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飞。
被执行人:******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66376496,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7层2-720。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31×××9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64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1×××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7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雪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殷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