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民终2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407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7层2-720。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国,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公司承包了***克公司发包的工程,工程已经验收交付,**公司请求***克公司给付工程款于法有据。***克公司主张已于2019年9月18日,将出票人为梦东方(嘉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97500元,汇票到期日期为2020年1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付**公司,其已经履行了给付工程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然因出票人资金不足致**公司未能承兑该汇票,实际上,**公司未能获得案涉工程款。本案***克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并交付给**公司时,并未约定汇票交付后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即消灭,**公司虽接受了该汇票但由于未能成功兑换,其实际上并未取得案涉工程款。现**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克公司给付案涉工程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重审后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5元,退还上诉人北京**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昱
审 判 员 李雪慧
审 判 员 韩 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凤
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