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日照鼎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853号
原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被告:日照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
第三人:山东东旭国山泰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第三人:山西旭泉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第三人:湖北东旭泰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东旭国山泰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旭泉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东旭泰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邹 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