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1334号之一
原告:河北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080492578。
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青。
被告: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68144158E。
法定代表人:路高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俊远、张磐,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9元,减半收取计6510元,由原告河北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安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玉静
人民陪审员 何 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