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8民初186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莹,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乡卫生院,住所地清苑区**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608401899379H。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主要负责人:刘红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娜,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699228972N。
法定代表人:李松志,该公司经理。
***与保定市清苑区**乡卫生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彦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郭宇轩
书 记 员 付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