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泰安金丰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91民初1831号
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3699号山东煤田地质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孔祥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津生,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金丰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隆基科技城11号。
法定代表人:夏润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荣凯,泰安金丰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金丰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3000元为基数,逾期每日按照1‰,自202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隆基科技城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瞬态面波勘探及剪切波速测试项目工作合同》,工作区域泰安市高新区,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程款及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原告物探工作早已完毕,被告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泰安金丰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工程款93000元,被告泰安金丰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泰安金丰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清上述款项,除尚付欠款外,被告泰安金丰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诉讼费1063元及违约金(以93000元为基数,逾期每日按照1‰,自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