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6099号之二
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3699号山东煤田地质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4675J。
法定代表人:孔祥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合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津生,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任城区安居民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63669189。
法定代表人:唐雪梅,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420元,均由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祥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单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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