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67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699号山东煤田地质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467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荣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鹤山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GFCD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荣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4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荣航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5民初49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