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114民初570号
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656号山东泰山地勘集团1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节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1号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节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