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辖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玉,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附**“上善国际”******。
法定代表人:黄四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罡,浙江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军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北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841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军辉公司上诉称,《泰安盛德大业1.23MW自发自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采购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采购承包合同》)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并非北京市朝阳区,而是在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采购承包合同》系相关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被上诉人针对《采购承包合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综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北控公司对山东军辉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以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是对当事人意志和合同的尊重。
本案中,四川北控公司与山东军辉公司签订的《采购承包合同》中约定:“各方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购承包合同》封面载明合同签约地是北京市朝阳区,上述约定管辖的内容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山东军辉公司主张北京市朝阳区并非本案合同实际签订地,但没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