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奥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民初558号 原告:河北奥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77号福堡秀域商务楼A座321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8H09A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2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01989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层1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9958156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奥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奥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奥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