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3884号
原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楼紫东国际创意园B4-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