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8917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环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中,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