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某某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8097号
原告:***,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市路北区。
被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竹安南路**综合客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5332788XO。
法定代表人:刘玉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新,女,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提供***于1992年12月至1994年7月期间**市运输总公司**客运公司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和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2年通过招考被**市运输总公司**客运公司录用为计划内临时工。经军训和业务培训,于1992年12月于**市运输总公司**客运公司二分公司任售票员,直至1994年11月调出,该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09年12月**市运输总公司与原“**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组建为**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原告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市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原告的人事档案发现1992年12月至1994年7月期间中缺失部分内容,且招工单位意见盖章为**市运输总公司**客运公司,主管部门意见盖章为**市运输企业(集团)公司,以两部门隶属关系不清为由,要求原告提供**市运输总公司**客运公司与**市运输企业(集团)公司的隶属关系证明;要求提供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和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用于补缴养老保险,接续工龄。原告多次到被告人力资源部门,请求提供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和隶属关系证明,该集团人力资源部门仅提供部分线索,要求原告自己到可能的分公司查找,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被告人力资源部门最终以公司多次机构整合重组,找不到相关资料为由,仅提供了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拒绝提供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和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造成原告不能补缴养老保险、接续工龄。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诉讼归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请求。证据和证据来源:原告的人事档案中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表明原告于1992年12月至1994年7月期间**市运输总公司**客运公司,且人事档案中无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和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原告人事档案现保存于**市路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的执行、变更、履行、终止、解除等所发生的纠纷。原告因接续工龄问题要求被告提供原告1992年12月至1994年7月期间被告招用临时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和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治
书 记 员 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