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4365号
原告:***,女,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丰润区。
被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兴旺三期门市一号、二号。
负责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竹安南路唐山综合客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玉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