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民终2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六道河镇六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永顺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镇***道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永顺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00元,减半收取935.00元,由上诉人兴隆县宝岛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