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8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浩峻洋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DX9W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81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浩峻洋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94662.33元(其中本金197884.33元,执行费2778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浩峻洋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浩峻洋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 克 热 木 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依买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