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执29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浩峻洋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DX9W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浩峻洋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9607.00元(其中本金157347.00元,执行费2260.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浩峻洋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浩峻洋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 凌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