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江南绿化有限公司

拜城县江南绿化有限公司与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26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江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胜利路福乐城二区2-3-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拜城镇红旗路36号2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邢建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军,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企管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拜城县江南绿化有限公司与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江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江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江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81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刚
审判员    李海潮
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牙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