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2415号
原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1221736Y。
法定代表人:秦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杰,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景隆润园A区东门二层107号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39QP603。
法定代表人:杨有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国网甘肃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粉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