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民初466号
原告: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景隆农产品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067215065F。
法定代表人:许某,男,汉族,住高台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高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张掖市。
被告:赵某,女,汉族,住张掖市。系**妻子
被告:高台县浩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西街29号1号楼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3321336194。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张掖市。
被告:**,男,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95号3层9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39QP603。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汉族,住高台县。
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赵某、高台县浩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借款人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2元,减半收取计2956元,由原告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912元,本院退还其2956元。
审判员 杨秀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