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0873号
原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7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5351.5元,由原告甘肃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7085.5元。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