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昊诚测绘有限公司、黑龙江华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03民初2193号
原告:贵州昊诚测绘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3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方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良,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铭,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6号华东大厦B栋20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孙广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昊诚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贵州昊诚测绘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4日就揭阳市市本级“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服务项目签订了劳务合作合同诉《揭阳市市本级“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1年1月17日将所承揽的测量劳务工程量结算单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被告,被告收到资料后一直不予书面回复已逾期15天以上。根据双方在合同的约定,原告所承揽的劳务工程已经合格,被告应于2021年2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4714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3‰计算到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黑龙江**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黑龙江**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哈尔滨市香坊区,原、被告的住所在均不在本院辖区,现被告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望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丽霞
书 记 员 江洁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