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03民初2193号
原告:贵州昊诚测绘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3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方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良,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铭,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6号华东大厦B栋20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孙广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昊诚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贵州昊诚测绘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4日就揭阳市市本级“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服务项目签订了劳务合作合同诉《揭阳市市本级“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1年1月17日将所承揽的测量劳务工程量结算单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被告,被告收到资料后一直不予书面回复已逾期15天以上。根据双方在合同的约定,原告所承揽的劳务工程已经合格,被告应于2021年2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支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471400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3‰计算到付清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黑龙江**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黑龙江**睿智慧国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哈尔滨市香坊区,原、被告的住所在均不在本院辖区,现被告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望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丽霞
书 记 员 江洁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