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宇泽水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宇泽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民终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宇泽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0783616828。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内蒙古宇泽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9)内0926民初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宇泽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同意原判为由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宇泽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宇泽水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宇泽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