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78882155T。
法定代表人:尚小兵,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35402710N。
法定代表人:朱小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宏,系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渭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21)甘1123民初1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解除原告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渭源县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供热项目资金拆借协议。二、由被告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于调解书送达时立即偿还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均未按调解书确定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经司法网络执行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及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位于渭源县会川镇西关村渭源县万宝供热有限存货、房屋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土地、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生物资产(绿植)已被本院另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与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评估后二拍卖拍卖中,另被执行人公司所占土地使用权因渭红药业公司贷款抵押给甘肃银行渭源县支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待发现被执行人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与渭源县萬宝供热有限公司一案中拍卖财产有剩余部分时参与分配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23执93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何新忠
审判员 袁华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