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78882155T。
法定代表人:尚小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西三路西美国际城A区14-15#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512520790。
法定代表人:徐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环,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住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西美国际城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MA73RQ537A。
法定代表人:徐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环,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渭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12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解除原告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渭源县2016年一中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10000万元)拆借合同》;二、由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前偿还原告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拆借资金956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06.083365万元(利息算至2021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9666.083365万元,2021年1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145%计付,若遇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利率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三、如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名下位于渭源县(不动产登记号为甘[2021]渭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133号、0003134号、0003135号、0003136号、0003137号、0003138号、0003139号、0003140号、0003141号、0003142号),在拍卖或变卖后的10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52.06元,由被告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冻结了由双方共同监管的专用于本案的在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名下甘肃银行渭源县支行的账户(账号6101********),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23执44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何新忠
审判员 袁华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