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执707-1号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尚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渭君,系路园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源县。
被执行人:汪晨霞,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源县。
被执行人:姜莉,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渭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渭源县。
被执行人:谢清林,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消防员,住渭源县。
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晨霞、姜莉、***、谢清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渭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判决如下:一、由***、汪晨霞共同偿还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付清;二、姜莉、***、谢清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负担。后因***、汪晨霞未按期给付,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冻结***、姜莉、谢清林部分银行存款。2021年10月26日,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23执70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何新忠
审判员  李宁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