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执恢81号
申请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78882155T。
法定代表人:尚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渭君,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渭源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源县路园镇××下社。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3年7月7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路园镇××下社。
被执行人:朱兴玲,女,生于1977年9月15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兴玲支付令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复提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23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何新忠
审判员 袁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