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小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渭君,系渭源县司法局路园司法所所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
被执行人:陈桃霞,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
被执行人:贾世武,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桃霞、贾世武借款合同一案中,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由被***、陈桃霞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二、贾世武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执行人***、陈桃霞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给付了10000元,对剩余部分一直未予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4000元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23执72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袁 伟
审判员 李宁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符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