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778882155T。

法定代表人:尚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飞,渭源县财政局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27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执行人:祁箭,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渭源县农业农村局职工,现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执行人:苏一娟,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渭源县渭河源小区管理委员会职工,,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执行人:张彩凤,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渭源县农业农村局干部,现住渭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渭源县五竹镇人民政府职工,,住甘肃省渭源县

本院在执行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箭、苏一娟、张彩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9)甘1123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于2019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2019年6月18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0.8%计付。二、被告祁箭、苏一娟、张彩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祁箭、苏一娟、张彩凤、***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0元,由被告***负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经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771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苏一娟网络资金12286.7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线索。2020年12月30日,本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渭源县正和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执行到位案款后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2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何新忠

审判员  李宁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