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2311号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二路二段1599号。
法定代表人:CHENBIN,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拓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陵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胡歙眉。
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拓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希望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梁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