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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03民初278号
原告: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75。
法定代表人:顾有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413052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塞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4MA6YE5842。
法定代表人:楚建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塞中电工程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42元,减半收取24771元,由原告尊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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