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野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516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行,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野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银湾村(安工机械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阮小云。
上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野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8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周 易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吴银娇
书  记  员   张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