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执4 号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野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野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于(2022)京仲裁字第38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浙江野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