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浩辰建筑材料经营中心与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49号
申请人:桃源县浩辰建筑材料经营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理公港镇兰溪居委会七组。
投资人:***
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天津路16A号5幢1-18-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516房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桃源县浩辰建筑材料经营中心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桃源县浩辰建筑材料经营中心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桃源县浩辰建筑材料经营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