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大荔县国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3238号之一
原告: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民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1778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系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荔县国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西寺子风电场开关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6JET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4130529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130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荔县国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荔县国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荔县国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99元,减半收取计40599.5元,由原告东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张 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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