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保87号
申请人: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柳堡镇谭庄子村疏港路东侧。
被申请人: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无棣永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