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4999号
原告:山东胜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05-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5FM1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瑞丰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739928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钟山路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4944163047。
负责人:***,局长。
第三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KQ00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930072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胜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胜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胜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322元,减半收取66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胜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