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店村5号楼3**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1号252(**领域)。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瑞丰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王舍小区36号楼2**1楼。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