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天锦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361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天锦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南二路与祁连山路交叉路口往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286555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瑞丰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739928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7月1日,汉族,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该××。 第三人:***,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腾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天锦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计28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