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财保68号
申请人:陕西夏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夏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2023)陕0104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9290.7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陕西夏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我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夏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9290.77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766元,由申请人陕西夏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谢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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