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429号
原告:陕西永峰宏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4幢1单元17层11703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陕西永峰宏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永峰宏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