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6104号
原告: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中段城上城小区光SOHOA-40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