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4415号
原告:***,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中段上上国风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新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