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623民初139号
原告: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子长市xxxx。
法定代表人:田xxx,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美地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向原告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知其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 鹏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